导语
「二倍工资就是再发一倍,一共三倍」「可以一直算到离职」「签了入职表就不算没签合同」,这三句话在劳动维权圈里流传得相当广。
本篇辨析关于二倍工资的三个典型误判。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二条(未订立书面合同的二倍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差额的起算区间、计算基数与仲裁时效的把握,是此类争议的高频焦点。
一、误判一:是再发一倍,一共三倍
二倍工资指每月应支付二倍的工资。争议中主张的是已发工资之外的差额,不是在原工资之上再加两倍。
二、误判二:可以一直算到离职那天
责任期间以用工满一个月为起点,最长至用工满一年的前一日。超过部分不再按本条计算。
三、误判三:签了入职表就不算没签合同
入职登记表是否等同于书面劳动合同,要看内容是否具备必备条款。仅登记姓名、岗位、到岗时间的表格,通常不足以替代劳动合同。
操作清单
第一,二倍工资指每月应支付二倍的工资,争议中主张的是已发工资之外的差额。
第二,责任期间以用工满一个月为起点,最长至用工满一年的前一日。
第三,入职登记表是否等同于书面劳动合同,要看内容是否具备必备条款。
第四,把用工起始日与逐月工资数据整理清楚,避免因数据混乱影响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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