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一位员工申请仲裁主张二倍工资,公司答辩称「合同早就签了,是他自己弄丢了」。这类争议中,举证责任如何分配,直接决定走向。
本篇梳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各自需要准备的材料。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二条(未订立书面合同的二倍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差额的起算区间、计算基数与仲裁时效的把握,是此类争议的高频焦点。
一、劳动者一侧
第一项,用工事实与起始时间。入职登记、录用通知、工资流水、社保记录,都能反映用工的起点。
第二项,书面合同缺失的状态。这一点属于消极事实,通常由用人单位举证已订立书面合同;劳动者只需说明未签订的情况。
第三项,期间与金额的对应。按月整理应发工资,形成差额计算表。
二、用人单位一侧
用人单位主张已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提供合同文本与劳动者的签收记录。以「合同在快递途中」「劳动者未领取」等理由抗辩的,需要提供通知与送达凭证,证明未订立的责任不在用人单位。
操作清单
劳动者一侧:提供入职登记、录用通知、工资流水与社保记录,反映用工起点。
劳动者一侧:说明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并按月整理应发工资形成差额计算表。
用人单位一侧:提交合同文本与劳动者签收记录,证明已订立书面合同。
用人单位一侧:以「未领取」「在途中」抗辩的,提供通知与送达凭证,证明未订立的责任不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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