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关于经济补偿,流传着三个说法:「离职就有补偿」「协商解除一定有补偿」「合同到期就有补偿」。每一句都省略了关键前提。
本篇辨析这三个误判,给出判断是否应当支付的角度。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六条(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劳动者依照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的;用人单位依无过失性辞退规定解除的;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续订或降低条件续订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等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误判一:只要是离职就有补偿
劳动者主动辞职且不属于法定情形的,通常没有经济补偿。是否有补偿,重点看解除的主体、理由与情形。
二、误判二:协商解除一定有补偿
协商解除中,由用人单位提出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由劳动者主动提出的,通常不涉及。提出方是谁,是实务中的关键。
三、误判三:合同到期就有补偿
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条件续订而劳动者不同意的,用人单位通常无须支付经济补偿。是否符合支付情形,需要结合谁的原因导致未续订来判断。
操作清单
第一,劳动者主动辞职且不属于法定情形的,通常没有经济补偿。
第二,协商解除中,由用人单位提出的应当支付,由劳动者主动提出的通常不涉及。
第三,合同期满时,单位维持或提高条件续订而劳动者不同意的,通常无须支付。
第四,判断时抓住两个问题:解除由谁提出,未续订由谁的原因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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