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一位员工被解除后在家休息,一年零两个月后才想起申请劳动仲裁,被告知可能已过时效。经济补偿的主张,同样受时效规则约束。
本篇说明经济补偿主张的时效起算规则,以及主张时机的把握。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六条(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劳动者依照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的;用人单位依无过失性辞退规定解除的;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续订或降低条件续订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等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仲裁时效的基本规则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就经济补偿而言,起算点通常与解除或终止的时间相关。
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且劳动关系存续的,不受一年时效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主张的时机建议
解除或终止后,宜尽早核算金额并固定证据。拖延时间越长,材料灭失与对方主体变动的风险越高。
涉及协商的,注意保留协商过程中的书面记录,避免口头协商无凭。
操作清单
第一,仲裁时效为一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第二,经济补偿的时效起算点通常与解除或终止的时间相关。
第三,涉及拖欠劳动报酬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受一年限制,终止的自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四,解除或终止后尽早核算金额并固定证据,涉及协商的保留书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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