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经济补偿争议中,一份写得含糊的协商解除协议常常成为双方争执的源头。协议里没写清楚是谁提出的,也没写补偿怎么算,事后各执一词。
本篇梳理这类争议中双方各自需要准备的材料。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六条(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劳动者依照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的;用人单位依无过失性辞退规定解除的;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续订或降低条件续订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等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一侧
第一项,解除或终止的事实。解除通知、终止通知、离职证明、送达记录都是基础材料。
第二项,解除的主体与理由。要证明是「用人单位提出」,例如协商解除的沟通记录、用人单位的书面通知。这一点往往决定补偿能否成立。
第三项,工作年限与工资标准。社保记录、工资流水、劳动合同用于计算金额。
二、用人单位一侧
第一项,提出方是谁的证据。主张由劳动者提出协商解除的,需要提供相应记录。
第二项,续订条件是否被降低的证据。合同续订文本、条件对照说明,可用于支持不支付补偿的主张。
操作清单
劳动者一侧:准备解除或终止通知、离职证明与送达记录,证明解除事实。
劳动者一侧:收集能证明「由用人单位提出」的协商记录,这一点往往决定补偿能否成立。
用人单位一侧:主张由劳动者提出的,提供相应记录予以说明。
双方均需准备工资流水与社保记录,用于计算金额;涉及续订的,提供条件对照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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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介绍与实务经验总结,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亦不承诺办案结果。具体案件请结合完整证据材料正式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