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一位员工在离职时被主管提议「好聚好散,签个协商解除协议」,协议上只写了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半年后员工主张经济补偿,公司说这是他主动提出的。谁提出的,成了关键。
本篇列举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几类典型情形,包括协商解除、被迫解除、无过失性辞退与合同期满不续订。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六条(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劳动者依照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的;用人单位依无过失性辞退规定解除的;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续订或降低条件续订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等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几类典型情形
第一类,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常说的被迫解除,需要有法定情形的支撑。
第二类,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注意这里强调由用人单位提出,若是劳动者主动提出协商解除,结论不同。
第三类,用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即无过失性辞退。
二、合同期满不续订的情形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续订的,或者用人单位降低条件续订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这里的关键在于条件是否被降低,以及是谁的原因导致未能续订。
如果是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约定条件续订,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通常无须支付经济补偿。这一区分在实务中很重要。
操作清单
第一,核对是否属于劳动者依第三十八条解除的情形。
第二,核对协商解除中提出方是谁,由用人单位提出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第三,核对是否属于无过失性辞退的解除。
第四,合同期满的,看是单位不续订还是单位降低了条件续订;单位维持或提高条件而劳动者不同意的,通常无须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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