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关于加班费,三个说法流传得很广:「休息日加班一律给钱」「法定节假日也能用补休抵」「自愿加班单位就得付钱」。每一句都少了关键的前提。
本篇辨析关于加班费的三个典型误判。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加班工资的三档倍率):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 150% 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 200%;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支付不低于 300%。
一、误判一:休息日加班一律给钱
休息日安排工作可以优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才适用百分之二百的标准。用人单位已依法安排补休的,通常不再另行支付。
二、误判二:法定节假日也能用补休抵
法定休假日加班适用百分之三百的标准,不以补休替代。把它与休息日加班混同,容易低估应得金额。
三、误判三:自愿加班单位就得付钱
加班通常以用人单位安排或经其审批为前提。劳动者自行滞留单位工作,是否构成加班需要结合单位的制度与安排判断。
操作清单
第一,休息日安排工作可以优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才适用百分之二百的标准。
第二,法定休假日加班适用百分之三百的标准,不以补休替代。
第三,加班通常以用人单位安排或经其审批为前提,自行滞留单位工作是否构成加班需结合制度与安排判断。
第四,先明确每一段加班的性质与是否有审批记录,再谈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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