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三期女职工一律不能动」「连续满十五年就受保护」「合同到期就能自然终止」,这三句话在企业中流传较广,实际与规则都有出入。
本篇辨析关于保护情形的三个典型误判。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二条(不得解除的保护情形):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做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等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以前述无过失性辞退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
一、误判一:三期女职工一律不能动
本条限制的是以无过失性辞退等特定方式解除。女职工存在严重违纪等法定情形的,仍可依相应规定处理,并非绝对不可解除。
二、误判二:连续满十五年就受保护
长工龄保护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只满足其中一项,不能主张该保护。
三、误判三:合同到期就能自然终止
处于本条所列保护期内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止。以合同期满为由终止,风险较高。
操作清单
第一,本条限制的是以无过失性辞退等特定方式解除,存在严重违纪等法定情形的仍可依法处理。
第二,长工龄保护需要同时满足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两项条件。
第三,处于保护期内的,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止,不能以期满为由终止。
第四,遇到保护期内人员的管理问题,先核查保护情形,再选择处理路径。
平台提示本文为平台团队依法律法规公开文本整理的实务归纳,条文表述以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公布文本为准,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介绍与实务经验总结,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亦不承诺办案结果。具体案件请结合完整证据材料正式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