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与企业用工合规专业实务平台 · 内容持续更新 ● 劳动争议与企业用工合规专业实务平台 · 李章虎律师团队创办运营 | 咨询 159 0234 0199 咨询 159 0234 0199

重庆劳动争议法律网

CHONGQING LABOR & EMPLOYMENT LAW PORTAL · EST. 2026
劳动争议与用工合规 · 专业实务平台 实务文章 / 司法观点 / 常用法条 / 案例情景 / 在线工具
内容由 李章虎 律师团队整理审校 · 持续更新
首页›行业动态›解除与终止
解除与终止

保护期内想解决问题,有哪些可行路径|重庆劳动争议法律网

重庆劳动争议法律网|2026-10-03|阅读约 6 分钟

导语

保护期内不能以法定方式解除,但企业确实存在人员调整的需要。此时可行的做法,是把思路从「单方解除」转到「协商处理」与「依法续延」上来。

本篇梳理保护期内几条可行的路径。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二条(不得解除的保护情形):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做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等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以前述无过失性辞退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

一、协商优先

保护期内不能依法定方式解除,但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是允许的。协商时应就补偿标准、支付方式、离职时间形成书面协议,避免后续争议。

二、其他合法路径

第一,合同期满的处理。处于保护期内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止,这是法定的续延规则。

第二,协商变更合同内容。调整岗位、工作方式等,可以经双方协商以补充协议形式确认,但不得借此变相降低待遇或变相辞退。

第三,依法处理违纪情形。本条限制的是特定解除方式,劳动者存在严重违纪等情形的,另按其规定处理。

操作清单

第一,协商优先。双方就补偿标准、支付方式与离职时间形成书面协议。

第二,保护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应当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止。

第三,协商变更合同内容的,以补充协议确认,不得借此变相降低待遇或变相辞退。

第四,劳动者存在严重违纪等情形的,另按其规定处理,不适用本条限制。

平台提示本文为平台团队依法律法规公开文本整理的实务归纳,条文表述以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公布文本为准,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
相关关键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三期女职工保护# #医疗期保护# #重庆违法解除律师# #重庆劳动争议法律网#
李

李章虎 律师团队

重庆劳动争议法律网 · 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

本文由 李章虎 律师团队整理审校。执业 10 年以上,专注劳动争议与企业用工合规领域。Benchmark Litigation 诉讼之星(2021–2026 连续六届)。

查看律师团队介绍 →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介绍与实务经验总结,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亦不承诺办案结果。具体案件请结合完整证据材料正式咨询。
咨询 企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