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一家企业以业务调整为由,向一位怀孕五个月的员工发出了解除通知。人事认为理由站得住,但忽略了一件更重要的事:这位员工正处于法律明确保护的情形之中。
本篇列举受保护的几类情形,包括职业病与工伤、医疗期、三期女职工,以及长工龄保护。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二条(不得解除的保护情形):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做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等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以前述无过失性辞退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
一、几类受保护情形
第一类,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在离岗前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
第二类,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第三类,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二、孕期产期哺乳期与长工龄保护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受到保护。这是一项常见且重要的保护情形。
另一类是长工龄保护: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两项条件需同时满足,缺一不可。
操作清单
第一,核对是否属于职业病或工伤类情形:离岗前未做职业健康检查、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丧失部分或全部劳动能力。
第二,核对是否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第三,核对是否属于孕期、产期、哺乳期。
第四,核对长工龄保护的两个条件: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两项需同时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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