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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与终止

围绕无过失性辞退的攻防组织|重庆劳动争议法律网

重庆劳动争议法律网|2026-10-03|阅读约 6 分钟

导语

无过失性辞退的争议焦点集中在两处:解除的实体理由是否成立,以及法定的前置环节是否真实发生。双方围绕这两处的准备方向并不相同。

本篇分别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两侧给出准备步骤。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合同无法履行且经协商未能就变更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一侧

第一步,先核对劳动者是否属于保护情形,确认可以适用本条。

第二步,补齐前置环节的记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第三步,按法定方式通知并足额结算费用,保留送达与支付凭证。

二、劳动者一侧

第一步,审查解除的理由是否属于法定情形,前置环节是否真实发生。

第二步,核对自己的情况是否属于不得解除的保护情形。

第三步,对解除存在异议的,及时申请仲裁,主张违法解除的相应责任。

操作清单

用人单位一侧:解除前先核对劳动者是否属于保护情形,确认可以适用本条。

用人单位一侧:补齐前置环节的记录,按法定方式通知并足额结算费用,保留送达与支付凭证。

劳动者一侧:审查解除理由是否属于法定情形,前置环节是否真实发生。

劳动者一侧:核对自己的情况是否属于不得解除的保护情形,有异议及时申请仲裁。

平台提示本文为平台团队依法律法规公开文本整理的实务归纳,条文表述以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公布文本为准,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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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章虎 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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