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不能胜任就能直接辞」「给一个月工资就随时能辞」「绩效排名末位就是不能胜任」,这三句话是用人单位在处理绩效不佳员工时最常见的误判。
本篇逐一辨析,并指出每个误判背后的正确口径。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合同无法履行且经协商未能就变更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误判一:不能胜任就能直接辞
不能胜任工作需要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才可能进入解除程序。省略培训或调岗,解除的正当性根基不稳。
二、误判二:给一个月工资就随时能辞
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替代的是三十日通知期,解决的是程序问题,不能替代实体条件的成立。
三、误判三:绩效排名末位就是不能胜任
绩效排名末位与不能胜任是两个不同概念。排名末位本身不足以证明不能胜任,还需要有明确的岗位标准与客观依据支撑。
操作清单
第一,不能胜任工作需要经过培训或调岗仍不能胜任,才可能进入解除程序。
第二,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替代的是三十日通知期,不能替代实体条件的成立。
第三,绩效排名末位与不能胜任是两个概念,排名末位本身不足以证明不能胜任。
第四,判断能否胜任要有明确的岗位标准与客观依据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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