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一位员工被以客观情况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工作两年零五个月,解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七千元。除了经济补偿,他还需要确认是否另有一笔替代通知期的工资。
本篇说明无过失性辞退涉及的两笔主要费用及计算中的细节。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合同无法履行且经协商未能就变更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两项主要费用
第一项,经济补偿。无过失性辞退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计算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第二项,替代通知期的一个月工资。选择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方式解除的,这笔钱需要另行支付。
二、计算中的细节
第一,工作年限的起止要与实际用工时间一致,注意试用期也计入年限。
第二,月工资按解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三,涉及高工资封顶情形的,按当地标准把握三倍与十二年的规则。
操作清单
第一项,经济补偿。无过失性辞退属于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计算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第二项,替代通知期的一个月工资。选择额外支付方式解除的,这笔钱需要另行支付。
第三,工作年限的起止与实际用工时间一致,试用期也计入年限。
第四,月工资按解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涉及高工资情形的按当地标准把握三倍与十二年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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