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无过失性辞退有一套相对固定的操作顺序:先确认情形与前置环节,再形成决定、发出通知、结算费用、办理手续。顺序错乱的,容易在争议中露出破绽。
本篇给出五个操作步骤,并指出路径上的禁区。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合同无法履行且经协商未能就变更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按顺序推进的五步
第一步,确认落入三类法定情形之一,并完成对应的前置环节(医疗期满、培训或调岗、协商变更)。
第二步,形成书面解除决定,写明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
第三步,按法定方式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第四步,结算工资、经济补偿并办理离职手续。
第五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配合办理社保与档案转移。
二、路径上的禁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列举了不得依照无过失性辞退方式解除的保护情形。属于这些情形的,应另作考虑,不能以本条为由解除。
操作清单
第一步,确认落入三类法定情形之一,并完成对应前置环节。
第二步,形成书面解除决定,写明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
第三步,按法定方式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第四步与第五步,结算工资与经济补偿并办理离职手续,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配合社保与档案转移;同时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列举的不得解除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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