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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与终止

医疗期与三十日通知怎么算?|重庆劳动争议法律网

重庆劳动争议法律网|2026-10-03|阅读约 6 分钟

导语

一位员工因病休了三个月,公司在他的医疗期尚未届满时就通知解除。这个时间点的选择,直接决定了这次解除的性质。

本篇说明医疗期的把握,以及提前三十日通知与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这两种程序方式。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合同无法履行且经协商未能就变更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医疗期的把握

医疗期根据劳动者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不同工龄对应不同的医疗期长度。判断能否进入无过失性辞退,前提是医疗期已经届满。

医疗期未满即解除的,性质上属于违法解除,责任后果更重。

二、三十日通知的两种方式

方式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届满后解除。

方式二,不提前通知,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立即解除。两种方式用人单位可以选择,但选择后者的,一个月工资需要实际支付。

操作清单

第一,判断医疗期是否已经届满,医疗期按工龄确定,长度并不固定。

第二,医疗期未满即解除的,性质上属于违法解除。

第三,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的,届满后解除。

第四,不提前通知而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该笔工资需要实际支付。

平台提示本文为平台团队依法律法规公开文本整理的实务归纳,条文表述以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公布文本为准,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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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章虎 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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