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一位员工因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提出被迫解除,工作四年零三个月,解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九千元。他需要把年限与月工资两个量代入计算。
本篇说明被迫解除下经济补偿的计算口径,以及三个需要注意的细节。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八条(劳动者被迫解除):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劳动者权益等情形下,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的,不需事先告知即可解除。
一、补偿的计算口径
被迫解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具体计算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二、计算时的注意点
第一,工作年限的确定以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为准,满六个月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第二,月工资按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包含常态化发放的工资性收入。
第三,涉及高工资情形的,注意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封顶与十二年年限上限的规则。
操作清单
第一,被迫解除属于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计算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第二,工作年限以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为准,满六个月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第三,月工资按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包含常态化发放的工资性收入。
第四,涉及高工资情形的,注意三倍封顶与十二年年限上限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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