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被迫解除的正确顺序是先固定事实、再发出通知。顺序颠倒的代价,往往是原本成立的主张变得难以证明。
本篇给出被迫解除的操作顺序,以及两种应当避免的做法。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八条(劳动者被迫解除):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劳动者权益等情形下,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的,不需事先告知即可解除。
一、先固定事实,再发出通知
较为稳妥的顺序是:先收集用人单位存在法定情形的证据,再以书面形式发出解除通知,说明理由并援引法律依据。通知送达后,劳动关系即告解除。
解除后,就经济补偿等事项与用人单位协商不成的,及时申请劳动仲裁。
二、避免的两种做法
第一种,先口头说「不干了」,之后再补理由。通知与理由脱节,举证会陷入被动。
第二种,直接离岗不通知。容易被认定为旷工,反而给用人单位留下处理依据。
操作清单
第一,先收集用人单位存在法定情形的证据,再发出书面解除通知。
第二,通知中写明解除理由并援引相应法律依据。
第三,通知送达后劳动关系即告解除,注意保留送达凭证。
第四,协商不成及时申请仲裁;避免口头说「不干了」后补理由,也避免直接离岗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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