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一位员工发现公司断缴社保已经一年,但一直没提。直到与主管发生冲突当天,他才以「公司不缴社保」为由提出离职,并主张经济补偿。这个时间差成了争议焦点。
本篇说明被迫解除的时间选择,以及仲裁时效的起算规则。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八条(劳动者被迫解除):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劳动者权益等情形下,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的,不需事先告知即可解除。
一、解除的时间选择
劳动者在发现法定情形后,可以即时提出解除。解除自通知送达用人单位时生效,这一点与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的辞职不同。
实践中应避免长期知情后不主张、待关系恶化时才提出,那样容易被质疑解除理由的真实性。
二、补偿主张的时效
劳动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该一年时效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把握住时效节点,避免因超期丧失胜诉机会。
操作清单
第一,发现法定情形后及时提出解除,避免长期知情后才主张。
第二,解除自通知送达用人单位时生效,不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
第三,把握一年仲裁时效,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第四,涉及拖欠劳动报酬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受一年时效限制,终止的自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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