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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与终止

什么情况下可以「被迫解除」?|重庆劳动争议法律网

重庆劳动争议法律网|2026-10-03|阅读约 6 分钟

导语

一位员工连续三个月被拖欠工资,忍无可忍在微信上给主管发了一句「我不干了」,随后离职。等到申请仲裁主张补偿时,公司拿出发言记录说他是自己辞职。

本篇说明被迫解除适用的几类法定情形,以及需要与一般辞职区分开来的地方。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八条(劳动者被迫解除):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劳动者权益等情形下,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的,不需事先告知即可解除。

一、几类典型情形

第一类,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常见的表现是工作场所安全条件缺失、劳动工具长期不到位。

第二类,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拖欠、克扣工资,或者长期低于约定标准发放,都可能构成。

第三类,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这一项在实务中较为常见,判断时侧重是否依法、是否足额。

二、需要区分的情形

并不是所有的用人单位违约都能直接引发被迫解除。争议中需要厘清违约是否达到影响劳动者基本权益的程度,以及解除的理由与用人单位的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对应关系。

操作清单

第一,逐项核对是否落入法定情形:未提供劳动保护或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保、规章制度违法损害权益。

第二,判断用人单位的行为是否达到影响基本权益的程度。

第三,注意自己的解除理由必须与法定情形对应,不能事后临时更换理由。

第四,涉及强迫劳动等特殊情形的,可即时解除且不需事先告知。

平台提示本文为平台团队依法律法规公开文本整理的实务归纳,条文表述以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公布文本为准,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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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章虎 律师团队

重庆劳动争议法律网 · 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

本文由 李章虎 律师团队整理审校。执业 10 年以上,专注劳动争议与企业用工合规领域。Benchmark Litigation 诉讼之星(2021–2026 连续六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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