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公司不付补偿,协议就自动失效了,可以随便入职同行」,这个判断在实践中风险不小。竞业限制争议里,类似的误判还有几个。
本篇辨析关于竞业限制的三个典型误解。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双方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一、误判一:不付补偿协议就自动失效
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补偿,劳动者并不当然获得完全自由。较为稳妥的做法是依法主张解除竞业限制约定,或要求支付补偿,而不是径行入职竞争对手。
二、误判二:签了就得遵守,不管什么岗位
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有明确限定。不接触保密信息的岗位被约定竞业限制的,协议的正当性存疑,劳动者可以就协议效力提出主张。
三、误判三:限制期可以随便约
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约定超过二年的,超出部分不产生约束力。
操作清单
第一,公司未按约支付补偿时,稳妥做法是依法主张解除约定或要求支付补偿,而不是径行入职竞争对手。
第二,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有明确限定,不接触保密信息的岗位可以就协议效力提出主张。
第三,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超出部分不产生约束力。
第四,遇到不确定状态时,先与用人单位书面确认是否启动竞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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