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一位员工在离职半年后发现,原公司既没有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又要求他继续遵守协议。他关心的是:补偿该按什么标准算,公司不付会有什么后果。
本篇说明竞业限制补偿的标准把握,以及违约金数额在争议中可能被调整的情形。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双方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一、补偿金的标准
竞业限制补偿的数额由双方约定;未约定的,实务中一般按劳动者离职前一定期限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把握,具体口径各地有所不同。合法的约定优先,约定明显不合理的,可能被调整。
二、违约金的两端
第一,约定过高的违约金,争议中可能被请求调整。裁判通常会结合劳动者的岗位、收入水平与实际损失综合判断。
第二,约定过低甚至没有约定违约金的,用人单位的救济空间有限,协议的实际约束力会打折扣。
第三,违约金与赔偿损失的关系,需要在协议中明确,避免主张时出现争议。
操作清单
第一,核对协议约定的补偿标准,合法的约定优先适用。
第二,协议未约定补偿的,参照离职前一定期限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把握,具体口径以当地实践为准。
第三,约定违约金明显过高或过低的,可在争议中请求调整。
第四,在协议中同时明确违约金与损失赔偿的关系,避免主张时出现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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