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一位离职的技术主管入职了同行企业,原公司主张他违反竞业限制。案件的关键不只是有没有违约,还在于原公司是否依约支付了补偿。
本篇梳理竞业限制争议中双方的举证内容,包括协议有效性、补偿支付与违约事实。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双方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一、用人单位一侧
第一项,协议有效存在。需要提交竞业限制协议文本,证明约定了范围、地域、期限与补偿标准。
第二项,已依约支付补偿。补偿的支付凭证、银行流水是关键,未支付补偿会直接影响协议的约束力。
第三项,劳动者存在违约行为。新单位的用工证明、社保缴纳记录、业务往来材料,都可以作为线索。
二、劳动者一侧
第一项,补偿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的事实,工资流水可直接反映。
第二项,新岗位与原岗位在业务上不存在实质竞争,可通过业务描述、经营范围比对说明。
第三项,自身岗位不接触保密信息,可通过岗位职责文件、工作内容记录证明。
操作清单
用人单位一侧:提交竞业限制协议文本,证明约定了范围、地域、期限与补偿标准。
用人单位一侧:保存补偿的支付凭证与银行流水,这是主张违约的前提。
用人单位一侧:收集新单位的用工证明、社保记录等违约线索。
劳动者一侧:用工资流水证明补偿未付或未足额支付,并说明新岗位与原岗位不存在实质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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