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一家科技公司在入职当天让所有员工统一签署竞业限制协议,包括前台与行政。两年后公司起诉一位行政人员违约。这份协议能否被支持,首先要看该员工是否属于适格主体。
本篇说明竞业限制适用的三类人员范围,以及不接触保密信息的岗位签订此类协议的问题。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双方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一、三类适格主体
第一类,高级管理人员。这类人员的岗位职责涉及经营决策,接触核心信息的机会较多。
第二类,高级技术人员。掌握关键技术的人员,是技术秘密保护的重点对象。
第三类,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这是一个兜底类别,判断标准是劳动者是否实际接触、知悉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二、不适用的岗位
对于不接触保密信息的普通岗位,约定竞业限制缺乏正当性基础。实务中把竞业限制当成全员协议的做法,容易在争议中被认定为对劳动者就业权的过度限制。
操作清单
第一,对照三类适格主体: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第二,判断的核心是该人员是否实际接触、知悉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或保密事项。
第三,不接触保密信息的普通岗位,可以就协议的正当性提出主张。
第四,确需保护的岗位,把需要保护的保密信息清单列出来,让限制范围有据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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