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一家企业正在修订劳动合同模板,试用期条款是其中争议最多的一项:有的岗位想设长一点,有的岗位几乎不需要。合理的设计需要同时考虑期限匹配与考核依据。
本篇给出试用期条款设计的两个要点:期限对应与录用条件明确化。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九条(试用期期限上限):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期限不满三个月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一、期限与合同期限对应
设定试用期时,先确定合同期限的档位,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对应上限确定试用期长度,留出适当余量,不做「顶格」约定。
二、把录用条件写明确
第一,在合同中或以书面文件明确岗位职责与录用条件,作为试用期考核的客观依据。
第二,将考核标准、考核周期、考核方式一并写入,避免临时设定。
第三,录用条件应在入职时书面告知并由劳动者签收,形成留痕。
操作清单
第一,先定合同期限的档位,再按对应上限确定试用期长度,留出适当余量。
第二,在合同中或以书面文件明确岗位职责与录用条件,作为考核的客观依据。
第三,将考核标准、周期与方式一并写入,避免临时设定。
第四,录用条件在入职时书面告知并由劳动者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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