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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

试用期条款怎么写才稳妥|重庆劳动争议法律网

重庆劳动争议法律网|2026-10-03|阅读约 6 分钟

导语

一家企业正在修订劳动合同模板,试用期条款是其中争议最多的一项:有的岗位想设长一点,有的岗位几乎不需要。合理的设计需要同时考虑期限匹配与考核依据。

本篇给出试用期条款设计的两个要点:期限对应与录用条件明确化。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九条(试用期期限上限):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期限不满三个月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一、期限与合同期限对应

设定试用期时,先确定合同期限的档位,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对应上限确定试用期长度,留出适当余量,不做「顶格」约定。

二、把录用条件写明确

第一,在合同中或以书面文件明确岗位职责与录用条件,作为试用期考核的客观依据。

第二,将考核标准、考核周期、考核方式一并写入,避免临时设定。

第三,录用条件应在入职时书面告知并由劳动者签收,形成留痕。

操作清单

第一,先定合同期限的档位,再按对应上限确定试用期长度,留出适当余量。

第二,在合同中或以书面文件明确岗位职责与录用条件,作为考核的客观依据。

第三,将考核标准、周期与方式一并写入,避免临时设定。

第四,录用条件在入职时书面告知并由劳动者签收。

平台提示本文为平台团队依法律法规公开文本整理的实务归纳,条文表述以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公布文本为准,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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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章虎 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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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李章虎 律师团队整理审校。执业 10 年以上,专注劳动争议与企业用工合规领域。Benchmark Litigation 诉讼之星(2021–2026 连续六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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