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一位新员工试用期月工资四千元,转正后约定六千元。他不确定试用期工资是否被压得过低,也不清楚超出法定上限的那部分该怎么算。
本篇说明试用期工资的双重底线,以及超期约定部分的处理思路。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九条(试用期期限上限):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期限不满三个月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一、试用期工资的下限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是试用期工资的双重底线,比较时两项都要满足。
二、超期约定的处理思路
第一,超过法定上限的期间,不宜再按试用期待遇处理,实务中常按正常工资标准补足差额。
第二,计算时逐月核对,区分正常工资标准与已发金额,得出差额。
第三,涉及最低工资标准比较的,注意按当地当期标准取值。
操作清单
第一,核对试用期工资是否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第二,同时核对该工资是否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两项都要满足。
第三,超过法定上限的期间,按正常工资标准逐月核对差额。
第四,涉及最低工资比较的,取当地当期标准,避免用旧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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