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一位员工发现自己的试用期比法定上限多出了两个月,想主张试用期工资差额,却不知道从哪里启动程序。劳动争议的程序路径有其特定顺序。
本篇梳理试用期争议可以主张的事项,以及程序上的三个提示。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九条(试用期期限上限):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期限不满三个月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一、可主张的事项
约定试用期超过法定上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不产生法律效力。劳动者可以就试用期工资差额、以及因试用期违法约定产生的其他损失主张权利。
同时,试用期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还可审查解除理由是否属于法定情形,两条线索可以一并考虑。
二、程序上的三个提示
第一,劳动争议先经劳动仲裁,注意请求事项明确到具体期间与金额。
第二,涉及试用期工资差额的,准备好工资流水与合同文本,形成对照。
第三,涉及解除合法性的,注意收集解除通知与工作表现记录,判断解除理由是否成立。
操作清单
第一,先确认可主张的事项:超期部分的工资差额,以及试用期内解除是否合法。
第二,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事项写明具体期间与金额。
第三,准备工资流水与合同文本的对照材料,直观呈现差额。
第四,涉及解除合法性的,收集解除通知与工作表现记录一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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