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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

试用期起止怎么算,能不能延长?|重庆劳动争议法律网

重庆劳动争议法律网|2026-10-03|阅读约 6 分钟

导语

某公司招了一位行政,先约定试用两个月,两个月后又以「表现还需观察」为由延长两个月。这样的操作在实践中并不少见,问题在于试用期能不能这样反复约定。

本篇说明试用期起止时间的基本规则,以及关于延长试用期的处理口径。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九条(试用期期限上限):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期限不满三个月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一、起止时间的基本规则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自用工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试用期不是合同期之外的独立时段,而是合同期的前段。

实践中常见「先试用后签合同」的安排,若试用期已实际履行,其时长应计入合同期内的试用期,不能另起一段重复计算。

二、关于延长试用期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一规则意味着,试用期不能被反复约定或随意分割。

实务中对延长试用期的处理较为严格,超出法定上限的部分难以获得支持。与其事后延长,不如在订立时按合同期限准确设定。

操作清单

第一,明确试用期自用工之日起算,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第二,注意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第三,不宜事后延长试用期,订立时即按合同期限准确设定。

第四,已经履行的试用期时长计入合同期内的试用期,不另起一段重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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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章虎 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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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李章虎 律师团队整理审校。执业 10 年以上,专注劳动争议与企业用工合规领域。Benchmark Litigation 诉讼之星(2021–2026 连续六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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