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一位员工在离职时才发现,自己两年的合同被约定了四个月试用期,而且试用期还被延长过一次。要主张这部分权利,他需要先证明约定与履行的实际情况。
本篇梳理判断试用期是否超期所需的材料,以及争议中的举证分配。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九条(试用期期限上限):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期限不满三个月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一、判断依据的材料
第一是劳动合同文本。合同中约定的期限类型与具体起止日期,决定了试用期上限适用的档位,这是最直接的判断依据。
第二是入职与转正记录。入职登记表、转正审批表、试用期考核表,能反映试用期的实际起止与履行情况。
第三是工资与社保记录。试用期期间的工资标准与社保缴纳情况,可以佐证试用期是否真实存在。
二、争议中的举证分配
试用期的约定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的用工管理材料,发生争议时由用人单位提供合同与相关记录更为便利。劳动者只需指出实际履行的试用期与法定上限不符的事实,举证压力即向用人单位转移。
操作清单
第一,找出劳动合同文本,核对合同期限类型与试用期的具体起止日期。
第二,收集入职登记表、转正审批表、试用期考核表,反映试用期的实际履行。
第三,保存试用期期间的工资流水与社保记录,佐证试用期的真实存在。
第四,涉及争议时指出实际履行的试用期与法定上限不符,推动单位提交其掌握的用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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