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一家互联网公司给新入职的工程师签了两年的合同,试用期写了六个月。HR 认为「试用期长一点更保险」。这个安排是否合法,取决于合同期限与试用期上限的对应关系。
本篇按合同期限划分三档试用期上限,并说明哪两类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九条(试用期期限上限):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期限不满三个月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一、按合同期限划分的三档上限
第一档,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二档,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第三档,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这里的「以上」包含本数,判断时需要与合同期限的下限严格对应。
二、两类不得约定试用期的情形
第一类,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二类,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同样不得约定试用期。这类合同以任务完成为终止条件,本身不具备约定试用期的空间。
操作清单
第一,先看合同期限落在哪一档: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一年以上不满三年、三年以上及无固定期限。
第二,按对应档位确定试用期长度:分别不超过一个月、二个月、六个月。
第三,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以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四,注意「以上」包含本数,判断档位时与合同期限的下限严格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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