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一位在公司工作十一年、合同到期被通知不再续订的员工咨询:这种情况能主张什么?他关心的不只是金额,还有应当通过哪一类请求来实现。
本篇梳理「应订未订」情形下可能涉及的两项主张,以及计算时需要注意的三个点。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连续工作满十年、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合同后再续订等法定情形下,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工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合同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可能涉及的两项主张
第一项是确认之诉。请求确认双方之间应当订立(或已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是后续主张的基础。
第二项是违法终止的赔偿。在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下被终止,劳动者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主张相应赔偿。
二、计算时的注意点
第一,赔偿基数的确定与在岗工作年限相关,需完整提供工资记录。
第二,工作年限跨越多个年度的,逐段核对工资与年限,避免笼统估算。
第三,地区裁判口径存在差异,具体标准应结合当地实践把握。
操作清单
第一,先确认主张方向:需要确认劳动关系状态的,提出确认之诉。
第二,属于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却被终止的,评估主张相应赔偿。
第三,完整提供工资记录,用于确定赔偿计算基数。
第四,工作年限跨越多段的,逐段核对工资与年限,避免笼统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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