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在法定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下,一位员工没有表态,合同到期后公司又拿来一份固定期限合同,他随手签了。后来他想主张权利,却发现事情变得复杂。
本篇说明提出订立要求的时机与方式,以及用人单位拒绝时的处理路径。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连续工作满十年、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合同后再续订等法定情形下,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工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合同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提出的时机与方式
在固定期限合同到期前或到期时,劳动者应明确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并采用书面或可留痕的方式。这一点很关键,因为法定情形下「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如果劳动者不表态,用人单位可能与劳动者签订固定期限合同并被认为是双方合意。留存提出的证据,能有效固定法律效果。
二、争议的处理路径
用人单位拒绝订立的,劳动者可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在应订立的情形下终止合同,可能构成违法终止,需承担相应责任。
操作清单
第一,在合同到期前或到期时,明确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
第二,提出的方式采用书面或可留痕的形式,保留提出记录。
第三,用人单位拒绝订立的,及时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应当订立。
第四,属于应当订立情形却被终止的,同时评估主张相应责任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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