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一位员工在合同到期前被要求与一家新成立的关联公司签约,对方说「工龄照样算」。三年后他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却说他与现在这家公司只签过一次合同。
本篇说明连续性判断的关键,以及「用工满一年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一节点的独立意义。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连续工作满十年、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合同后再续订等法定情形下,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工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合同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连续性判断的关键
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起算点是入职之日,计算的是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判断是否「连续」,重点看中断的原因与时长,以及劳动关系是否实质延续。
因用人单位原因安排的短期离岗、停薪留职、参加培训,一般不轻易否定连续性;劳动者主动离职后重新入职的,通常重新起算。
二、满一年视为无固定期的节点
用工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合同的,自满一年之日起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个时间节点具有独立意义,它不以双方是否协商为前提。
需要注意,这个节点与「连续工作满十年」是两条不同的路径,各自的举证重点与适用条件并不相同。
操作清单
第一,确定自己的入职之日,作为计算连续工作年限的起点。
第二,出现签约主体变化的,留存岗位、工作内容、管理关系未变的证据。
第三,关注用工满一年这一节点,它会带来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效果。
第四,区分「连续工作满十年」与「视为订立」两条路径,各自的举证重点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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