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老周在一家制造企业干了十一年,合同每年一签,人事说过几天再续。合同到期前一周,他收到一份新的固定期限合同,期限仍是一年。他隐约觉得不对劲,却说不出依据在哪里。
本篇说明在哪些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协商订立这条路径的区别。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连续工作满十年、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合同后再续订等法定情形下,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工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合同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三类法定情形
第一类是连续工作满十年。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续订时,除劳动者自己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二类是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合同后再续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对此有明确规定,这里的「二次」指连续订立的次数,中间中断的情形需要具体判断。
第三类是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合同,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是一种法律拟制,不需要另行协商。
二、协商一致订立的路径
除上述法定情形外,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类订立并不需要满足特定条件,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围。实务中一些单位在核心岗位主动采用这种形式,用稳定性换取人才留存。
操作清单
第一,核对自己是否连续工作满十年,注意用工起始日的准确认定。
第二,核对已经连续订立了几次固定期限合同,留意续订的次数计算。
第三,关注用工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合同的节点,它是法定的视为情形。
第四,属于法定情形的,及时以书面方式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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