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与企业用工合规专业实务平台 · 内容持续更新 ● 劳动争议与企业用工合规专业实务平台 · 李章虎律师团队创办运营 | 咨询 159 0234 0199 咨询 159 0234 0199

重庆劳动争议法律网

CHONGQING LABOR & EMPLOYMENT LAW PORTAL · EST. 2026
劳动争议与用工合规 · 专业实务平台 实务文章 / 司法观点 / 常用法条 / 案例情景 / 在线工具
内容由 李章虎 律师团队整理审校 · 持续更新
首页›行业动态›合同订立
合同订立

关于书面劳动合同的三个误判|重庆劳动争议法律网

重庆劳动争议法律网|2026-10-03|阅读约 6 分钟

导语

在中小企业中,关于书面劳动合同流传着不少说法:「试用期先不签」「员工自己不签就没事」「入职登记表也算合同」。这些说法听起来有道理,实际经不起推敲。

本篇列举三个最常见的认识误区,并逐条给出更贴近规则的口径。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条(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合同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基本依据,也是主张二倍工资、认定劳动关系的前置文件。

一、误判一:试用期不用签合同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约定试用期不等于可以暂缓订立书面合同,把试用期当作「观察期」而不签合同,是二倍工资争议的高发原因。

二、误判二:签了协议就等于签了合同

实务中有些单位以入职登记表、劳务协议、合作备忘代替劳动合同。这类文件是否被认定为书面劳动合同,要看它是否具备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必备条款,不能仅凭名称判断。

三、误判三:员工自己不签就没事

如果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合同,用人单位应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并留存通知凭证,才可能免除后续责任。仅仅口头抱怨「他不签」,通常不足以构成免责理由。

操作清单

第一,试用期同样属于劳动合同期限,不能以此为由暂缓订立书面合同。

第二,判断一份文件是否等同于书面劳动合同,要看是否具备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必备条款。

第三,员工拒绝签订的,及时书面通知并留存送达凭证,必要时依法终止劳动关系。

第四,把「签没签」这件事做成可查的记录,而不是停留在口头确认。

平台提示本文为平台团队依法律法规公开文本整理的实务归纳,条文表述以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公布文本为准,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
相关关键词:#未签书面劳动合同# #二倍工资主张# #确认劳动关系# #重庆劳动仲裁律师# #重庆劳动争议法律网#
李

李章虎 律师团队

重庆劳动争议法律网 · 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

本文由 李章虎 律师团队整理审校。执业 10 年以上,专注劳动争议与企业用工合规领域。Benchmark Litigation 诉讼之星(2021–2026 连续六届)。

查看律师团队介绍 →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介绍与实务经验总结,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亦不承诺办案结果。具体案件请结合完整证据材料正式咨询。
咨询 企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