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在中小企业中,关于书面劳动合同流传着不少说法:「试用期先不签」「员工自己不签就没事」「入职登记表也算合同」。这些说法听起来有道理,实际经不起推敲。
本篇列举三个最常见的认识误区,并逐条给出更贴近规则的口径。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条(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合同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基本依据,也是主张二倍工资、认定劳动关系的前置文件。
一、误判一:试用期不用签合同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约定试用期不等于可以暂缓订立书面合同,把试用期当作「观察期」而不签合同,是二倍工资争议的高发原因。
二、误判二:签了协议就等于签了合同
实务中有些单位以入职登记表、劳务协议、合作备忘代替劳动合同。这类文件是否被认定为书面劳动合同,要看它是否具备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必备条款,不能仅凭名称判断。
三、误判三:员工自己不签就没事
如果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合同,用人单位应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并留存通知凭证,才可能免除后续责任。仅仅口头抱怨「他不签」,通常不足以构成免责理由。
操作清单
第一,试用期同样属于劳动合同期限,不能以此为由暂缓订立书面合同。
第二,判断一份文件是否等同于书面劳动合同,要看是否具备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必备条款。
第三,员工拒绝签订的,及时书面通知并留存送达凭证,必要时依法终止劳动关系。
第四,把「签没签」这件事做成可查的记录,而不是停留在口头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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