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一位销售员入职十个月始终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月工资八千元。他想知道,如果主张未签合同的差额,究竟能算多少钱。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责任期间的起止与计算基数的确定。
本篇拆解二倍工资差额的两个要素:计算基数与计算期间,并指出三个容易算错的地方。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条(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合同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基本依据,也是主张二倍工资、认定劳动关系的前置文件。
一、计算的两个要素
要素一是计算基数。二倍工资中的「二倍」通常指应发工资,实践中有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作为基数的把握方式,具体以当地裁判口径为准。
要素二是计算期间。责任自用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算至补订书面合同的前一日;若一直未订立,则算至用工满一年的前一日,此后转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状态。
二、容易算错的地方
第一,把「二倍工资」误算成「再发一倍工资」。法律用的是「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争议中主张的通常是已发工资之外的差额部分。
第二,忽略期间的封顶。责任期间最长以十一个月为限,这是由满一年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则决定的。
第三,未扣除已订立的时点。补签当月如何计算,需结合具体日期逐日核对。
操作清单
第一,确定计算基数,一般以正常工作时间对应的应发工资为参照。
第二,确定责任期间:自用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至补订书面合同的前一日。
第三,未订立状态持续的,期间截至用工满一年的前一日,最长十一个月。
第四,逐月核对已发工资,主张的是已发工资之外的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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