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一家小型贸易公司招了一位会计,入职第一个月忙着交接没有签合同,第二个月又逢季度结账,一直拖到第四个月才想起这件事。此时距离用工之日已经过去三个月,风险窗口已经打开。
本篇说明订立书面合同的一个月期限从哪里起算,以及补签的时点会带来什么不同后果。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条(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合同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基本依据,也是主张二倍工资、认定劳动关系的前置文件。
一、三个时间节点
第一个节点是「用工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把订立义务的起算点定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用工之日一般以劳动者实际到岗提供劳动之日为准,而不是面试日或录用通知发出日。
第二个节点是「满一个月」。超过这个点仍未订立书面合同,用人单位即进入应支付二倍工资的期间。
第三个节点是「满一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明确,用工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合同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补签的时点同样重要
补签书面合同能纠正此前的状态,但不能溯及消灭已经发生的二倍工资责任。补签的时间点落在哪里,直接决定责任期间的长短。
实务中常见的情形是「先干后签」,此时应注意补签时是否让劳动者倒签日期。倒签本身可能引发新的争议,谨慎处理为宜。
操作清单
第一,把用工之日的准确日期在入职材料上固定下来,作为计算订立期限的起点。
第二,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签署与签收,把订立环节纳入入职固定流程。
第三,需要补签的,如实填写签署日期,不倒签、不模糊处理签署时间。
第四,关注用工满一年这个节点,它会带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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