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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

试用期最后一周被辞退,单位说不出「录用条件」是什么|重庆劳动争议法律网

李章虎 律师团队|2026-10-04|脱敏改编情景
重要说明:本情景系多个真实案件中常见争议要素的脱敏改编,不指向任何特定真实案件,亦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预测或承诺,仅供理解裁判思路与风险点。

情景背景

某公司招聘一名主管,劳动合同约定了三个月试用期。试用期临近届满时,公司以「不适合本岗位」为由向其送达解除通知,但入职时未明确告知录用条件,也拿不出量化的考核记录。员工认为解除缺乏依据,主张相应赔偿,双方对解除是否合法产生争议。

争议与处理思路

处理思路分三层。其一,解除依据: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前提是用人单位事先设定并告知了明确、可衡量的录用条件,并有考核记录佐证——条件说不清、记录拿不出,解除依据难以成立。其二,期限与次数:《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对试用期上限与「只能约定一次」作了限定,若约定的试用期本身已超限,超期部分另有相应后果。其三,法律后果:解除依据不足的,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者可以主张继续履行,或者要求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见第四十七条;而依第四十条解除等情形下,用人单位则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六条)。具体认定以在案证据与官方文本为准。本情景为脱敏改编,不指向任何真实案件与真实主体,不构成对结果的预测或承诺。

平台提示

对企业:把「录用条件」写进招聘公告与入职确认书并取得签收,试用期考核按节点留记录——这是解除试用期员工最硬的两块材料,事前多花一小时,事后少赔一大笔。对劳动者:入职时留意合同约定的试用期是否超限、有没有被要求签「延长试用期」;收到解除通知,先核查单位有没有明确的录用条件与考核记录,再决定要不要主张权利,并注意劳动仲裁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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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章虎 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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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情景由 李章虎 律师团队整理审校。执业 10 年以上。Benchmark Litigation 诉讼之星(2021–2026 连续六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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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介绍与实务经验总结,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亦不承诺办案结果。具体案件请结合完整证据材料正式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