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说明:本情景系多个真实案件中常见争议要素的脱敏改编,不指向任何特定真实案件,亦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预测或承诺,仅供理解裁判思路与风险点。
情景背景
某员工因重大疾病连续休假五个多月,医疗期满前一天,公司向其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既未安排返岗或调整岗位,也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员工咨询律师后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违法解除。
争议与处理思路
情景中的解除至少有两处要件缺口。其一,「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是两个递进判断:医疗期满后单位应先评估返岗可能,能安排的安排返岗,原岗位确实无法胜任的安排其他岗位,两步都走完仍不能胜任的,才谈得上解除;连返岗评估都没做的,第一项要件即不完整。其二,程序成本缺失:依第四十条解除须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通知送达次日即解除的,程序代价没有支付。若单位补足要件后解除,应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要件缺失则面临违法解除的二倍赔偿金风险(第八十七条)。另需界分:医疗期内不得依第四十条解除(第四十二条),本情景医疗期已届满,不落入该保护,但医疗期期限计算本身容易出错(医疗期规则的具体标准以官方文本为准)。本情景为脱敏改编,不指向任何真实案件,不构成对结果的建议或承诺。
平台提示
对企业:医疗期满的处理顺序是「评估—返岗—调岗—再评估—解除」,每一步书面留痕,代通知金与经济补偿提前算入成本;期限计算拿不准时宁可延后操作。对劳动者:收到解除通知先核查三个要素——医疗期是否真的届满、是否经过返岗与调岗安排、有无三十日通知或代通知金;签收不等于认可,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主张前整理病历、考勤与沟通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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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介绍与实务经验总结,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亦不承诺办案结果。具体案件请结合完整证据材料正式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