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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决定没有经过规定程序,会不会因此构成违法解除?|重庆劳动争议法律网

李章虎 律师团队|2026-10-03|脱敏改编情景
重要说明:本情景系多个真实案件中常见争议要素的脱敏改编,不指向任何特定真实案件,亦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预测或承诺,仅供理解裁判思路与风险点。

情景背景

某民营企业《员工手册》明确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须经总经理审批、通报工会并送达本人」,手册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全员公示。公司辞退仓储主管庚时,仅由部门经理口头通知「明天不用来了」,既无总经理审批记录,也未通报工会,更未送达书面决定。庚在公司工作五年,月薪八千元,主张解除程序严重违反制度与法定程序,属于违法解除;公司则认为辞退决定本身确有理由,即便程序有瑕疵也不影响解除效力,不同意赔偿。

争议与处理思路

本条(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把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纳入赔偿金责任。实务中通常认为,解除是否合法需要实体理由与法定程序同时具备;用人单位自身制度规定的程序虽属内部安排,但法定程序(例如事先通知工会、书面通知劳动者)属于解除合法性的组成部分,缺失时可能影响解除的认定。内部审批流程的记录,也是证明解除经过审慎决策的重要材料。

平台提示

用人单位应把解除的审批、通知与送达环节落实到位并留存记录,涉及工会程序的依规定履行;劳动者则可核对解除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对缺失环节保留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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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章虎 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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