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说明:本情景系多个真实案件中常见争议要素的脱敏改编,不指向任何特定真实案件,亦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预测或承诺,仅供理解裁判思路与风险点。
情景背景
某科技公司运营助理乙试用期三个月,月薪七千元,在试用期最后一日被主管口头通知「不符合录用条件,明天不用来了」,次日工牌即被停用。公司既未提供录用条件的书面依据,也无任何考核记录或改进提示,工资与社保手续亦未同步办理。乙主张公司在试用期最后一天才作决定,依据缺失、程序草率,属于违法解除,要求赔偿;公司则认为试用期内公司有权随时辞退不合适的人员,不存在赔偿问题。
争议与处理思路
本条(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针对的是违法解除。实务中通常认为,试用期内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需要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录用条件已明确告知、考核过程真实、结论在试用期内作出并送达;未能举证的,解除可能被认定为违法,需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试用期并非可以任意解除的期间,程序与证据的完整程度决定了解的合法性。
平台提示
用人单位应在入职时书面告知录用条件并组织试用期考核,把解除决定留在试用期内送达;劳动者收到解除通知时应要求说明具体理由并出具书面文件,保留相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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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介绍与实务经验总结,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亦不承诺办案结果。具体案件请结合完整证据材料正式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