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说明:本情景系多个真实案件中常见争议要素的脱敏改编,不指向任何特定真实案件,亦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预测或承诺,仅供理解裁判思路与风险点。
情景背景
某广告公司文案己入职后八个月未签书面合同,月薪九千元,随后被公司以「业务调整、岗位撤销」为由单方解除,既未提前通知,也未支付补偿。己准备一并主张未签书面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约八万元与违法解除的赔偿金一万八千元,但不清楚两项请求能否在同一案件中同时成立,也担心公司提出二者性质重复、只能择一处理,正就请求的编排方式作权衡。
争议与处理思路
本条(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针对的是未订立书面合同的责任,与违法解除的责任属于不同的请求权基础。实务中通常认为,两项请求并不互相排斥,可以一并提出:未签合同的差额基于本条,违法解除的赔偿金则依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计算。需要留意的是,各项请求的时效起算与举证要求不同,且二倍工资的责任期间最长以十一个月为限,宜分别梳理后再一并提出。
平台提示
劳动者可先列请求清单,分别标注每项请求的事实依据与金额;用人单位则应从合同签订与解除程序两端排查合规缺口,避免多项问题在争议中叠加暴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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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介绍与实务经验总结,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亦不承诺办案结果。具体案件请结合完整证据材料正式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