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说明:本情景系多个真实案件中常见争议要素的脱敏改编,不指向任何特定真实案件,亦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预测或承诺,仅供理解裁判思路与风险点。
情景背景
某集团公司财务主管庚先后在集团旗下三家关联公司工作,累计九年,每次调动均由集团人力资源统一发函安排,劳动合同换签、社保随之转移,岗位与办公地点基本未变,工资也一直由集团统一发放。解除劳动合同时,现签约公司主张只按在己方公司工作的四年计算补偿,庚则认为自己从未主动跳槽,历次调令均出自集团,应合并计算九年年限,两项口径相差五个月工资约四万元,多次协商未果。
争议与处理思路
本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中的工作年限指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实务中通常认为,关联公司之间因用人单位安排发生的调动,如果工作岗位、管理关系与实际用工实质延续,劳动者主张工作年限连续计算,有可能获得支持;相反,若系劳动者主动离职后重新入职,通常重新起算。集团内部的调动安排属于其治理事项,一般不能作为切断工龄的依据。
平台提示
劳动者应完整保存历次劳动合同、社保记录与调动文件,用以证明工作年限的连续;用人单位进行内部调动时,宜通过书面文件明确工龄承继安排,避免在解除环节就年限计算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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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介绍与实务经验总结,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亦不承诺办案结果。具体案件请结合完整证据材料正式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