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说明:本情景系多个真实案件中常见争议要素的脱敏改编,不指向任何特定真实案件,亦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预测或承诺,仅供理解裁判思路与风险点。
情景背景
某贸易公司采购员丙在公司工作三年,工资通过两张银行卡发放:一张卡每月固定发放基本工资六千元,另一张卡不定期发放绩效、提成与补贴,通常每月合计三四千元。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主张按基本工资卡的六千元计算平均工资,丙认为绩效与补贴属于常态化发放的工资性收入,应合并按每月一万元左右计算,并出示了两张卡的银行流水与部分工资条;公司则认为绩效浮动大,不应计入基数,双方各执一词。
争议与处理思路
本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明确月工资指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实务中通常认为,计算平均工资时应以劳动者实际取得的、常态化发放的工资性收入为基础,把工资拆分到多张卡或不同名目发放,一般不影响合并计算;由第三方机构生成的银行流水与个税申报记录,可作为核对依据。哪些款项属于工资性收入,是这类争议的常见争点。
平台提示
劳动者宜完整保存全部工资发放渠道的流水与工资条,形成月度收入明细;用人单位则应规范工资发放方式与工资结构,在计算平均工资时如实纳入常态化发放的工资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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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介绍与实务经验总结,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亦不承诺办案结果。具体案件请结合完整证据材料正式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