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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记录在公司手上,加班费还能要得到吗?|重庆劳动争议法律网

李章虎 律师团队|2026-10-03|脱敏改编情景
重要说明:本情景系多个真实案件中常见争议要素的脱敏改编,不指向任何特定真实案件,亦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预测或承诺,仅供理解裁判思路与风险点。

情景背景

某电子厂生产线员工丙主张近一年的休息日与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约四万元。公司称实行打卡考勤,却以系统数据已覆盖为由拒不提供考勤记录;丙提交了车间排班表照片、工作群中的加班通知,以及工资条中一笔每月数百元、数额偏低的「加班补贴」。公司则主张排班表不等于实际出勤,丙未能证明具体加班时长与天数,补贴已作覆盖,双方就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归属各执一词。

争议与处理思路

本条(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涉及三档倍率的适用,前提是加班事实能够查清。实务中通常认为,劳动者应对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而用人单位拒不提供的,可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排班表与工作群通知可能形成初步证据链;已发放的加班补贴,通常在核算时可予抵扣。举证责任在双方之间的转移,是此类争议的关键机制。

平台提示

劳动者在职期间宜定期导出或截图保存打卡与排班记录;用人单位则应规范考勤与加班审批,如实保存记录,对拒不提供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有清醒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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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章虎 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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