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与企业用工合规专业实务平台 · 内容持续更新 ● 劳动争议与企业用工合规专业实务平台 · 李章虎律师团队创办运营 | 咨询 159 0234 0199 咨询 159 0234 0199

重庆劳动争议法律网

CHONGQING LABOR & EMPLOYMENT LAW PORTAL · EST. 2026
劳动争议与用工合规 · 专业实务平台 实务文章 / 司法观点 / 常用法条 / 案例情景 / 在线工具
内容由 李章虎 律师团队整理审校 · 持续更新
首页›案例情景›工资与工时
工资与工时

离职两年后还能追讨在职期间的加班费吗?|重庆劳动争议法律网

李章虎 律师团队|2026-10-03|脱敏改编情景
重要说明:本情景系多个真实案件中常见争议要素的脱敏改编,不指向任何特定真实案件,亦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预测或承诺,仅供理解裁判思路与风险点。

情景背景

某制造企业设备维修工乙于两年前离职,在职五年期间经常在休息日随叫随到加班,未获补休,也未拿到过加班工资。离职时双方未就加班费作任何结算,离职结算单上亦未列明,乙当时未提出主张。近期乙整理旧物时翻出当年的排班表与工资条,估算在职期间加班费应有五六万元,打算申请仲裁追讨,但离职已过两年,他担心早已超过时效,也说不清时效从何时起算。

争议与处理思路

本条(劳动法第四十四条)项下的加班工资属于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实务中通常认为,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此,离职之后才主张在职期间的加班费的,时效通常自离职之日起算,超过一年可能面临时效抗辩。离职时点的把握,对能否主张影响很大。

平台提示

劳动者宜在离职前完成加班费的核算与主张,或在离职后一年内及时申请仲裁;用人单位则应在离职结算时把加班费一并核对清楚,形成书面结算记录,减少事后争议。

相关阅读:案例情景库 | 实务文章 | 常见问答 | 法条要旨速查

相关关键词:#加班工资倍率# #法定节假日三倍# #休息日二倍# #重庆劳动争议律师# #重庆劳动争议法律网#
李

李章虎 律师团队

重庆劳动争议法律网 · 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

本情景由 李章虎 律师团队整理审校。执业 10 年以上。Benchmark Litigation 诉讼之星(2021–2026 连续六届)。

查看律师团队介绍 →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介绍与实务经验总结,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亦不承诺办案结果。具体案件请结合完整证据材料正式咨询。
咨询 企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