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说明:本情景系多个真实案件中常见争议要素的脱敏改编,不指向任何特定真实案件,亦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预测或承诺,仅供理解裁判思路与风险点。
情景背景
某用工单位将部分产线工作发包给某服务公司,服务公司派驻的劳动者甲在产线工作期间告知自己已怀孕。用工单位以「岗位需要连续站立作业」为由要求服务公司撤回甲,服务公司随后解除与甲的劳动合同,理由是不符合岗位要求。
争议与处理思路
本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保护的是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实务中通常认为,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工单位将孕期人员退回,服务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也不宜径行解除。岗位适应性问题可以通过调整工作内容、安排适合的工作来解决,而不是直接解除劳动关系。身份是派遣或外包人员,并不影响三期保护的基本规则。
平台提示
劳动者应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用人单位自己的孕期情况并提交医学证明;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则应协商为其调整适合的工作内容,把调整以书面方式确认,避免以不适应岗位为由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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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介绍与实务经验总结,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亦不承诺办案结果。具体案件请结合完整证据材料正式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