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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与终止

职业病岗位离岗体检制度缺失,解除为什么会出问题?|重庆劳动争议法律网

李章虎 律师团队|2026-10-03|脱敏改编情景
重要说明:本情景系多个真实案件中常见争议要素的脱敏改编,不指向任何特定真实案件,亦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预测或承诺,仅供理解裁判思路与风险点。

情景背景

某建材企业生产线操作工庚在接触粉尘岗位工作六年,公司内部从未建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的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制度,庚离职时公司直接办理了解除手续,未安排任何检查。半年后庚出现持续不适症状,经检查被诊断为疑似职业病,遂主张公司解除时未履行离岗检查程序,要求恢复关系并承担后续检查治疗费用。公司则以内部从未安排此类体检、行业普遍如此为由抗辩,认为解除程序并无不当。

争议与处理思路

本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明确把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列为不得解除的保护情形。实务中通常认为,用人单位未建立相应制度、未安排检查的,属自身管理缺失,一般不能作为免责理由;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岗位,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是法定的用工管理环节。内部制度缺位不仅影响个案处理,还可能带来系统性风险。

平台提示

用人单位应建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的离岗前健康检查制度,明确时点与责任人并留存检查报告;劳动者在离职前可主动要求安排检查,并把申请与单位回应记录保存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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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章虎 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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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情景由 李章虎 律师团队整理审校。执业 10 年以上。Benchmark Litigation 诉讼之星(2021–2026 连续六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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