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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与终止

声称有职业病但没做离岗体检,谁的责任?|重庆劳动争议法律网

李章虎 律师团队|2026-10-03|脱敏改编情景
重要说明:本情景系多个真实案件中常见争议要素的脱敏改编,不指向任何特定真实案件,亦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预测或承诺,仅供理解裁判思路与风险点。

情景背景

某化工企业反应釜操作工丙在接触有害作业岗位工作五年,公司因岗位精简拟解除其劳动合同。丙提出自己尚未做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按规定未做离岗检查前不应解除合同。公司认为体检是员工自己的事,丙未主动申请,不影响解除,费用也应由个人承担;同时又表示,如果丙现在愿意去查,公司也可以代为安排,但解除时间不变。双方就程序先后与费用负担僵持不下。

争议与处理思路

本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把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列为不得依无过失性辞退等规定解除的情形之一。实务中通常认为,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组织义务在用人单位,属于用工管理事项;以劳动者未主动申请为由主张不受该条限制,通常难以成立。职业健康检查结论、诊断证明与劳动能力鉴定材料,是判断是否落入保护情形的核心证据。

平台提示

用人单位在解除接触有害作业岗位人员前,应先安排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并留存检查报告;劳动者则应主动提出检查要求,并把提交申请与单位回应的记录保存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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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章虎 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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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情景由 李章虎 律师团队整理审校。执业 10 年以上。Benchmark Litigation 诉讼之星(2021–2026 连续六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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