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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与终止

工龄十五年的老员工,公司为什么宁愿协商也不辞退?|重庆劳动争议法律网

李章虎 律师团队|2026-10-03|脱敏改编情景
重要说明:本情景系多个真实案件中常见争议要素的脱敏改编,不指向任何特定真实案件,亦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预测或承诺,仅供理解裁判思路与风险点。

情景背景

某制造企业员工丁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十六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四年。公司因业务调整希望减少人员,人力测算后倾向于通过协商方式处理,而不是走无过失性辞退路径。同时,公司另一名工龄三年的员工,公司则按普通程序拟解除。

争议与处理思路

本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把「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列为不得依无过失性辞退等规定解除的保护情形。实务中通常认为,这一保护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符合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理由解除,只能通过协商一致等合法路径处理。企业更愿意协商,往往是考虑到保护情形带来的合规风险,而不是出于成本考虑。

平台提示

长工龄员工应主动核算自己的连续工龄与距退休年限,判断是否落入保护区间;用人单位则应在制定裁减方案前完成保护情形排查,对落入保护范围的员工优先考虑协商方案并形成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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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章虎 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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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情景由 李章虎 律师团队整理审校。执业 10 年以上。Benchmark Litigation 诉讼之星(2021–2026 连续六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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