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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与终止

孕期违纪被解除,三期保护还能挡住吗?|重庆劳动争议法律网

李章虎 律师团队|2026-10-03|脱敏改编情景
重要说明:本情景系多个真实案件中常见争议要素的脱敏改编,不指向任何特定真实案件,亦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预测或承诺,仅供理解裁判思路与风险点。

情景背景

某销售公司客户经理己在公司工作两年,孕期因保胎治疗及复诊多次未按流程请假,公司统计其累计旷工达七天,依据考勤制度认定为严重违纪,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己主张自己正处于孕期,公司不得解除,且部分缺勤系就医所致,不应计为旷工;公司则认为严重违纪与三期保护无关,考勤制度经过公示且己签收确认,制度面前人人平等,解除并无不当。双方就违纪认定与孕期解除的边界各执一词。

争议与处理思路

本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限制的是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当然免除违纪情形下的处理。实务中通常认为,三期女职工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情形的,用人单位仍可依相应规定解除,但需要举证证明规章制度合法有效、违纪事实清楚、处理程序合规。把三期保护理解为「绝对不可解除」,可能并不准确。

平台提示

用人单位处理三期人员违纪时,应固定违纪事实与制度依据,并按程序送达处理决定;劳动者若认为处理不公,可核对制度是否依法制定、事实是否属实,据此提出自己的意见并保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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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章虎 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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